{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2803号
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阳光美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217113XH。
负责人: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彭纲,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告彭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瑜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