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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民初3629号之一

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3629号之一

申请人: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5243851R。

法定代表人:陆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朱成峰,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金牛建材有限公司、日照金亚达运输有限公司、朱成峰、张西莲、王会军、张传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成峰所有的位于莒县振兴东路南侧、彩虹花苑9号楼1单元1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成峰所有的位于莒县的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荣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