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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民初2581号

陈迪云与何志超、任东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迪云;何志超;任东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2581号

原告:陈迪云,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珍,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利权,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志超,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任东岳,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栋**。

负责人:刘铁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云与被告何志超、任东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何志超、任东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迪云撤回对被告何志超、任东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陈迪云负担。

审判员 文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