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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2执332号

崔宝军与张春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宝军;张春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2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崔宝军,男,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张春超,男,住吉林省通榆县。崔宝军与张春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宝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8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璠

审判员 刘兴福

审判员 宫庆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兆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