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2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崔宝军,男,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张春超,男,住吉林省通榆县。崔宝军与张春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宝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8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璠
审判员 刘兴福
审判员 宫庆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兆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