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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民初502号

程延贵与班何军,魏院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程延贵;班何军;魏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甘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27民初502号原告程延贵,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内。被告班何军,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村民,住甘泉县内。被告魏院梅,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村民,住甘泉县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延贵与被告班何军、魏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延贵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延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延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延贵负担。

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江 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