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朱勇,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彭启国,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文明文,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勇与被执行人彭启国、文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湘122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启国、文明文偿还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勇借款2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224民初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继刚
审判员 谌凌鹏
审判员 向军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