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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8执85号

刘建忠、吴桥辰泰工业泵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建忠;吴桥辰泰工业泵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8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忠,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被执行人:吴桥辰泰工业泵厂,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第四屯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776165822M。

法定代表人:高志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建忠与吴桥辰泰工业泵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会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