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8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忠,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被执行人:吴桥辰泰工业泵厂,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第四屯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776165822M。
法定代表人:高志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建忠与吴桥辰泰工业泵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会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