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021民特6号
申请人:刘丙初,男。
申请人:刘丙三,男。
申请人:刘丙四,男。
申请人:刘二香,女。 申请人刘丙初、刘丙三、刘丙四、刘二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丙初、刘丙三、刘丙四、刘二香称:申请人与刘潭才系父子、父女关系。刘潭才于2014年3月23日在厦门旅游时走失,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刘潭才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潭才,男,1944年11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退休教师,原住湖南省桂阳县城郊乡机关单位中心学校宿舍,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44********。系申请人刘丙初、刘丙三、刘丙四、刘二香的父亲。刘潭才随郴州市亲和力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游行团队到厦门市旅游,2014年3月23日在厦门市大嶝旅游时走失。2014年3月26日,到厦门市公安局大嶝边防派出所报警后,厦门市公安局大嶝边防派出所进行了查找,至今未发现刘潭才踪迹。其后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均无刘潭才下落。申请人申请宣告刘潭才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潭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潭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潭才于2014年3月23日在厦门市大嶝旅游时走失,亲属多方寻找均未找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后,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寻找刘潭才的公告已满一年,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公民下落不明年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宣告刘潭才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六 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 晶
书 记 员 欧阳洁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