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8494号
原告:史生富,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高吉余,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史生富与被告高吉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史生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生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