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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8494号

史生富与高吉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生富;高吉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8494号

原告:史生富,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高吉余,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史生富与被告高吉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史生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生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