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74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林顺辉,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文怡,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曹文怡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9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曹文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978号裁决书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明
审判员 杨现正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