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7执145号

王某、焦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某;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7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焦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即本院(2017)冀0107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107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彦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