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382执103号

密山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密山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长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8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柏森,男,副经理。

被执行人:李长荣,女,1961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本院在执行密山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长荣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李长荣未能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对李长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密山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除提供李长荣有退休工资外未能提供李长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李长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李长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长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国祥

审 判 员 宋清江

审 判 员 张海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