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91民初778号
原告: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博学大街学府花园**车库**门。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春霞,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
原告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与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孟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