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陈岩,男,1982年11月09日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王拥民,男,1983年01月2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陈岩与被执行人王拥民其他案由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55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尚应履行义务人民币398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985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以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案件征询意见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高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刘兴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