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2963号
原告:郑州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3110291G。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翠洁,公司员工。
被告:李书立,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