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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1453号

吴关祥与门峡市陕州区西李村乡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关祥;门峡市陕州区西李村乡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1453号

原告:吴关祥,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李村乡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德才,村委会主任。

原告吴关祥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李村乡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关祥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关祥负担。

审判员  王国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