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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4348号之一

杨桂锋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杨桂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4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桂锋,女,1971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杨桂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4.116099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4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相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