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3民初550号
原告:李华江,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军,湖南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娜,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杨楚兵,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李华江与被告李丽娜、杨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李华江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江负担。
审判员 周裕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旻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