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5088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4733027J。
负责人:刘丽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伦,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马晓骋,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王晓东,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与被申请人马晓骋、王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晓骋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一轻供销公司住宅楼1号楼501室(产权证号YS××43)及-102室(产权证号:YS××52)房产,保全金额为1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晓骋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一轻供销公司住宅楼1号楼501室(产权证号YS××43)及-102室(产权证号:YS××52)房产,保全限额为12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