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81民初1039号
原告:徐佩娟,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现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蔡章武,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张观付,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张则花,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罗根梅,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廖素梅,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徐佩娟与被告蔡章武、张观付、张则花、罗根梅、廖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徐佩娟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佩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佩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佩娟负担。
审 判 员 陈 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吴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