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3441号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翔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60903507P。
法定代表人:严建朝,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孝益,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217575。
被告:李小焕。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