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杨白河,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程建国,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白河与被执行人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程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法律文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的(2018)湘092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程建国银行存款3726.36元,其余部分均未履行。 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杨白河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该笔债务长期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92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蒋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