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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748号之三

许世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许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748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许世明,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关于被告人许世明责令退赔一案作出的(2017)豫0185刑初109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判令被告人许世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赵耐烦涉案款项人民币800元。因被执行人许世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世明在郑州银行(账号:62×××36)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