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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8682号

谢智平与何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智平;何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8682号

原告:谢智平,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雨,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谢智平与被告何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谢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智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祝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锦雯

书记员李婧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