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407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安泰钢管租赁站。被执行人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郭学龙。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安泰钢管租赁站与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郭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4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郭学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安泰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郭学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安泰钢管租赁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郭学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安泰钢管租赁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秀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