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南洲索菲亚衣柜销售部。住所地:南县。 经营者:李阿玲,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王金满,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县南洲索菲亚衣柜销售部与被执行人王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金满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9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金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我们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满限制消费并且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南县南洲索菲亚衣柜销售部经营者李阿玲确认王金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王金满没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涓
审判员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