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刑更305号罪犯高进春,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高进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高进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进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闫小光、何拥军及同监区罪犯常发友、王五营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高进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高进春的改造表现及所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罚金二万元未履行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进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学智
审 判 员 胡江涛
人民陪审员 王生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亚美
书记员李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