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3831号
原告:遵义兴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水榭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29572N。
法定代表人:邹小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太辉,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祥勇,男,汉族,1960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兴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兴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兴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兴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兴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季琴
书记员陈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