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53号之十三移送部门: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冯逸群,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郭凯道(曾用名郭克道),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冯逸群、郭凯道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逸群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