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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253号之十三

冯逸群、郭凯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冯逸群;郭凯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53号之十三移送部门: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冯逸群,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郭凯道(曾用名郭克道),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冯逸群、郭凯道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逸群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