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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3136号之一

王冬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冬;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3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冬,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王冬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冬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391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9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刘霞名下×××小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除此之外,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址居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