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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82执1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晓光、候利杰、赵树林、周桂兰、李怀满、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董晓光;候利杰;赵树林;周桂兰;李怀满;高春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82执1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

负责人:孟祥来,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拥军,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董晓光,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候利杰,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赵树林,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周桂兰,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李怀满,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高春霞,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晓光、候利杰、赵树林、周桂兰、李怀满、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董晓光、候利杰、赵树林、周桂兰、李怀满、高春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查明董晓光有银行存款1500元,李怀满有银行存款12090元,高春霞有银行存款3350元,李怀满有银行存款304.63元已冻结、划拨,并已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执行此类财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执行此类财产)及向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董晓光、候利杰、赵树林、周桂兰、李怀满、高春霞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供董晓光、候利杰、赵树林、周桂兰、李怀满、高春霞的财产线索,目前董晓光、候利杰、赵树林、周桂兰、李怀满、高春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张海鸥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