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3753号
原告:胡春玉,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孙金芳,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胡春玉与被告孙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春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刁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