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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3753号

胡春玉与孙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春玉;孙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3753号

原告:胡春玉,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孙金芳,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胡春玉与被告孙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春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刁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