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6488号
原告:王某喜。
被告:魏某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喜与被告魏某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魏某柱名下银行存款1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保单号:1026019192019000071)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要求冻结被告魏某柱名下银行存款1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判员 吴平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皎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