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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异431号

张蔚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0-09-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玮;张蔚;宋慧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异431号异议人黄玮,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蔚,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慧宝,女,1952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张蔚申请执行宋慧宝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黄玮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黄玮同意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黄玮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玮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光

审判员  幸浩辉

审判员  宋 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