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潘国坚,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现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潘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也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潘国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3、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扬州市××室不动产已被邗江法院依法查封,正在处置过程中,本院已向处置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国坚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一处已被邗江法院处置的房产(已函至该院参与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剩余部分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束 玮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