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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04执200号之一

刘汉兵与贺可孝租赁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汉兵;贺可孝

裁判文书全文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04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兵,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贺可孝,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宝泉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4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可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可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可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伟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