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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雷成飞与被执行人铜川瑞新升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成飞;铜川瑞新升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雷成飞,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铜川瑞新升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雷成飞与被执行人铜川瑞新升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87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瑞新升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成飞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铜川瑞新升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表示自己在外有许多债权,讨要回来后就支付本案,但一直未向法院交纳案件款。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向有关机关了被执行人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204执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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