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91民初38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娜、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李瑞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长子吕世璞、婚生次子吕祉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共计144000元,支付至年满18周岁;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位于宜阳县董王乡中心校西邻第二所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宜阳县××小区××楼××单元××室由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5月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吕世璞,××××年××月××日生育次子吕祉昌。2009年5月,原被告购买位于宜阳县××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套;2014年6月,原告筹资召集工人将位于董王庄乡中心校西邻第二所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一套。由于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结婚仓促,没有建立其稳固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疑神疑鬼,经常与原告吵架,骚扰原告家人,发短信侮辱原告,使原告对其失望之极,直至彻底死心。甚至不顾街坊邻居的嘲笑在大街上撕扯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日益消减。原告试图说服被告好好生活,但其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现原告忍无可忍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及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长子吕世璞,××××年××月××日婚生次子吕祉昌。2018年7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首先需要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问题。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好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主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子,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发生矛盾应积极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幸福。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在共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积极沟通,解决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环境,亦为了维护原、被告家庭幸福,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