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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4968号之一

张成哲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成哲;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4968号之一

原告:张成哲,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庆,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成哲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斌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越峰

审 判 员  唐 韵

人民陪审员  程纪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