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4968号之一
原告:张成哲,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庆,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成哲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斌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越峰
审 判 员 唐 韵
人民陪审员 程纪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