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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10861号

孙君占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孙君占;索亚楠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0861号

申请执行人:孙君占,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索亚楠,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孙君占与被执行人索亚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索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君占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孙君占负担184元(已交纳),被告索亚楠负担1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2月4日、2020年5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索亚楠在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等十家银行开设有二十四个账户,但上述账户内可用存款余额不足,故暂未处置。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财付通账户一个,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冻结该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索亚楠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经查询,被执行人索亚楠名下开设有一个证券账户,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冻结该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4、经查询,被执行人索亚楠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部,但经本院核实,该车辆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故无法处置。5、经查询,被执行人索亚楠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冻结该账户,并划拨该账户内存款余额26940元。6、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5月18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世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皓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