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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4民初966-1号

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旭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旭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966-1号

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庆仙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33216。

法定代表人:孟艳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军,安徽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旭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87565441U。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子公司)诉被告安徽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能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旭能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认为新子公司的诉请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其诉新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椒县人民法院尚未判决,而本案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则无裁判依据,且实际冻结余额不足,其他损失与诉中财产保全也无因果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需以旭能公司诉新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惠 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士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