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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03执698号

方刚、秦盛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刚;秦盛昌;涂娇娇;向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方刚,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风、邓清华,湖北委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盛昌,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涂娇娇,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向利平,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刚与被执行人秦盛昌、涂娇娇、向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鄂1303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5月24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303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传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宗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