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4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
被执行人:李成千,男,汉族,住耀州区。
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徐卫卫,男,汉族,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千、李磊、徐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278867元及利息190373.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33元,执行费44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5602.9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