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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千;李磊;徐卫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4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

被执行人:李成千,男,汉族,住耀州区。

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徐卫卫,男,汉族,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千、李磊、徐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278867元及利息190373.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33元,执行费44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5602.9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