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3民初2981号
申请人: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大卓镇城上行政村(新句蜀路4公里以东)。
法定代表人:陆孝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新,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32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3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房婷
人民陪审员 陈进
人民陪审员 邱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苏1183民初2981号:关于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苏1183民初29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320万元。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