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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9民初606号

吴帮婷与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威信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帮婷;余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629民初606号原告吴帮婷(又名吴玉婷),女,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威信县。被告余佳,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原告吴帮婷与被告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帮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吴帮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9年3月1日至还清上述借款时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30日,被告经营幼儿园差欠资金,向我借款5万元并当即出具了借条,2018年4月14日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万元,尚欠我本金30000元又向我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2%支付,被告向我支付借款利息到2019年2月便停止支付利息,经我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故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余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扎西分理处转账给被告,被告按2%月利率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18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后重新出具借款30,000的借条给原告,被告继续按口头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到2019年2月28日停止支付,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遂以诉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扎西镇鱼洞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019年5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扎西分理处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卡卡转账复印件、2018年4月14日借条原件及复印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户口证明、被告通过微信向案件承办人提供的借款相关信息资料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50,000元,被告并按口头约定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该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本院认定被告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被告2018年4月14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后重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因出具借条时原告未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该借条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0元偿还20,000元后,被告还差欠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事实。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如被告就涉诉借款存在其他还款行为,被告可另案主张相关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余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帮婷借款本金三万元;

二、余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帮婷利息(以三万元为本金,自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余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誉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桂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