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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664号

李金停、胡其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停;胡其锋;崔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胡其锋,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崔艳春,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李金停申请执行胡其锋、崔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其锋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账号:00×××89)的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艳春在中国银行巩义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25×××22)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