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世平,院长。 被执行人林文,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林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981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针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拘留决定,但因目前没有发现其下落,没有实际拘留到位。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981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 曦 执行员 彭跃华 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缪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