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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3执68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倪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8-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倪钦祥;谭占荣;倪言海;倪延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3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674517591T。

负责人:姚信军,行长。

被执行人:倪钦祥,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谭占荣,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倪言海,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住成武县张楼镇倪楼行政村倪楼村**。公民身份号码:72924196804065719。

被执行人:倪延民,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成武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倪钦祥、谭占荣、倪言海、倪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723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倪钦祥、谭占荣、倪言海、倪延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38521.4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李庆贵于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16000元;

二、自2019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被执行人李庆贵于每月30前偿还20000元。即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3民初3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海军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