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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6287号

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桂;毕绍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62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桂,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毕绍良,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桂、毕绍良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342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30046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628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张伟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