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4民初2278号
原告: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巨野县万丰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40044912732。
法定代表人:朱良斌,该镇镇长。
被告:姚亚,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巨野县。
被告:青岛凡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奋进路********。
法定代表人:孟凡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香江路**v>
负责人:冯洪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姚亚、青岛凡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龙
审 判 员 吕常运
人民陪审员 董淑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奔 更多数据: